送出的订婚礼物能退吗?订婚礼物

来源:Derier蒂爵珠宝 发布:2020-10-09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谈谈有关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后,对返还彩礼的数额会考虑哪些因素?

  严格地说,订婚赠与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一般定义为“婚约财产给付”。返还彩礼的诉讼事由也是婚约财产纠纷。

  其实,彩礼的返还并不是新鲜事。最高法院发布的《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这一点

  通过婚姻要求财产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对财产的需求而使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财产。

  之前,法院主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列举的三种情况,决定是否返还订婚礼物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聘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前支付给支付方造成困难。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一种婚姻没有登记

  在支付订婚礼物后,如果男女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订婚礼物。

  事实上这是有前提的。如《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所示,这项规定只处理双方不住在一起的情况。同时,还解释说,男女同居但尚未登记结婚的,法院可以根据同居时间、订婚礼物数额和当地风俗习惯,决定是否退还订婚礼物和退还金额。

  辽宁也在《民事审判工作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原则上不支持返还请求”中提到。

  第二种情况:双方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不住在一起

  他们结婚了,但由于某些原因他们不住在一起在一起。如果双方以后离婚,男方也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物。

  第三种情况:婚前支付给支付方造成困难

  如果丈夫的家庭在婚前已经支付了订婚礼物,而由于双方离婚,丈夫生活困难,男方也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物。

  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生活的绝对困难,这意味着离婚时依靠男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与以前相比,男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降低,而不是支付订婚礼物。

  更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困难的原因不一定是因为支付订婚礼物,还有其他原因。因此本文更体现了离婚后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

  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达不到目的,应依法退还。因此在上述三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直接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两种情形也以离婚为前提。

  除了这三种情况外,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即双方结婚同居,但短时间内离婚。这情况下,考虑到公平原则,法院一般会判决返还部分订婚礼物。

  既然说了彩礼返还的前提条件,我们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是返还多少。也就是说,在审理彩礼纠纷时,法院在认定彩礼返还后,对彩礼返还数额会考虑哪些因素。

  一、故障程度

  


  很多情况下最终因为男人的错误行为而不能结婚。在此前提下,女方全额返还订婚礼物是不公平的。

  因此一般法院将对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复核,以确定最终返还比例。如果是男方原因导致未能结婚,退还的金额将根据女方的考虑而减少。反之亦然。

  二、是时候让双方生活在一起了

  不能说结婚了,离婚后还可以要求返还订婚礼物。这有点不合理,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来说,这次是结婚后1-2年左右。

  最高法院在制定婚姻法第二次司法解释时,曾形成两套标准,一个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另一套计划规定情况下必须在结婚两年前离婚,以便要求返还订婚礼物。

  虽然司法解释中没有执行这一标准,但有些法院在考虑双方同居时间时,会参考这一标准。例如,“对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在高等法院山东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到。

  三、男女地位

  


  如女方是否怀孕,双方是否举行过婚礼等因素。

  这些因素不仅会影响彩礼返还的金额,还可能影响彩礼的返还。

  四、订婚礼物的状态

  如果订婚礼物被用来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一般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会参考这部分因素,而不是要求一方单独返还。

  如果订婚礼物都是在双方共同生活中消费的,比如买酒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归还请求。将考虑公平原则,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

  另外,如果有女方返还财产的,还需在返还彩礼时扣除这部分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在确定返还彩礼数额时,一般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同居时间、男女地位、彩礼状况等综合考虑综合。

  《婚姻法》和实施的《民法典》婚姻目录都解释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有粉丝写信给我,讨论订婚礼物是以婚姻名义索要房产,甚至是买卖婚姻。我的婚姻和私人恩赐肯定是很不一样的,婚姻中的双方可能没有感情基础。以结婚为名索要房产,订婚礼物却颇为相似。

  那么,为什么法律禁止这种行为,但实际案例仍然支持呢。在这里,我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二次回答记者关于婚姻法解释出台的问题时的解释

  我们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订婚礼物在中国许多地方仍然很普遍,如果完全无视订婚礼物,可能会将严重损害部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我们始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之间的婚姻应该以爱情为基础为基础,我们不提倡和支持以支付订婚礼物为条件的婚姻。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不是鼓励和提倡订婚礼物。我们仍然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父母打破送礼的旧习俗,建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的年轻一代婚姻建立在幸福美满爱情的基础上。

  这就是这个问题。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给我发个私人信息,我会尽力回答他们。下一期,我将在可能会上写一些关于婚前同居法律问题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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